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1号
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婷,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城南环路东侧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尔公司)与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克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协议,瑞克公司向奥尔公司返还货款77441.15元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自2017年11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瑞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瑞克公司为奥尔公司制作柜子,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2月20日。安装工程地点为丰台区卢沟桥镇西局村,产品交货期限为按甲方首付款打款之日起45天内交货,合同金额为129068.58元,首付60%。合同签订后,奥尔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按约定支付了货款首付款77441.15元。瑞克公司收到首付款后,未将产品交付奥尔公司。奥尔公司多次向瑞克公司催要无果,现依据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瑞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日,奥尔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瑞克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瑞克公司为奥尔公司丰台区西局办公房装修加工柜子。合同金额暂估价129068.58元。工程工期:合同协议有效期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2月20日。按甲方首付款打款之日起45日内交货。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第一期:甲方预付60%货款用于乙方购置原材料。第二期:乙方出货前甲方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清额的95%,乙方收到款项后发货安装。第三期: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2017年11月6日,奥尔公司通过北京银行向瑞克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77441.15元。奥尔公司称瑞克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货款支付完毕,除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瑞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案奥尔公司与瑞克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由瑞克公司按照奥尔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奥尔公司给付瑞克公司报酬。该《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奥尔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属于确定案由错误,本院依法更正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奥尔公司已经支付第一期货款,瑞克公司未按照约定在工期内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构成根本违约。瑞克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及事实,本院对奥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故奥尔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瑞克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7441.15元并支付利息(以77441.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6日始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冬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邹萌
书记员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