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2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3-5幢4301-4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城南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卫贞。
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判令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7 441.15元并支付利息(以77 441.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6日始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期限二年。
5、截至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城南环路东侧的经营情况,确认其不在此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赞皇县瑞克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 翔
书 记 员 芦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