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02执1034号
原告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标的为115478.39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8日,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中。 上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悉,经联系双方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中,因尚未达成协议。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02执10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生 审 判 员  宁银华 审 判 员  许嘉胜
代理书记员  王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