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14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辉,职务: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向群,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张柏胜,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张柏胜,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4832元,由原告负担7416元,其余7416元退回原告;反诉原告所交反诉费已减半收取,因此反诉费1264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雪娇
人民陪审员 贾雅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