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财保258号

申请人: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号1栋5层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汪健平。

被申请人:四川五州新概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东沙河堡狮子山路3号四川师范大学第六教学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汪健平。

被申请人: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7楼8、9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芩。

被申请人:汪健平,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五州新概念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汪健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五州新概念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汪健平所有的财产在5691467元内予以查封、冻结【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1940618、权1940611)】,并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73904852020000013)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五州新概念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汪健平所有的财产在5691467元内予以查封、冻结【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1940618、权194061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