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五州新概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3号

原告: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号1栋5层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汪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州新概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沙河堡狮子山路3号四川师范大学第六教学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汪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7楼8、9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婵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健平,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川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贵达建筑公司”)与被告中马(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马实业公司”)、四川五州新概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概念公司”)、四川五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置业公司”)、汪健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川贵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中马实业公司签订的《天府国际汽车博览城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中马实业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决中马实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32000元;4.依法判决五洲新概念公司、五洲置业公司、汪健平对上诉所有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中马实业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了《天府国际汽车博览城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对工期、承包范围、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等均作出了约定,工程工期暂定为5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施工合同签订后,在中马实业公司的要求下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18日向中马实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共计45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中马实业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原告也一直无法进场施工。原告多次催促开工无果后,又多次要求中马实业公司退还其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后中马实业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30万元。因中马实业公司长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与中马实业公司、汪健平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履约保证金退还及保证担保协议》约定由中马实业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8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4月4日起以3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马实业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汪健平对中马实业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又与中马实业公司、五洲新概念公司、五洲置业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约定由中马实业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8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4月4日起以3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马实业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五洲新概念公司、五洲置业公司对中马实业公司承担的上诉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促,中马实业公司仍有320万元履约保证金未向原告退还也未支付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马实业公司截至目前仍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马实业公司应当依据《履约保证金退还及保证担保协议》、《保证担保协议》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等。同时根据《履约保证金退还及保证担保协议》、《保证担保协议》之约定,五洲新概念公司、五洲置业公司、汪健平应当对中马实业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确认案涉《天府国际汽车博览城土石方施工合同》无效,虽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系合同效力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原告的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退还及保证担保协议》和《保证担保协议》所主张。《履约保证金退还及保证担保协议》第三项对管辖进行了约定:“若各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保证担保协议》第六项对管辖进行了约定:“若各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履约保证金退还及保证担保协议》和《保证担保协议》关于争议纠纷已约定了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系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蒲永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林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