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韩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保证人:杨林,男,汉族,住成都市。
保证人:李昌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杨林、李昌林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连带保证。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请求由保证人杨林、李昌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杨林、李昌林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038816元及其利息。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