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82执29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420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