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82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韩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保证人:杨林,男,汉族。
保证人:李昌林,男,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及保证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保证人李昌林、杨林的银行存款103881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