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82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韩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保证人:杨林,男,汉族,住成都市。
保证人:李昌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四川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依法裁定了保证人杨林、李昌林对本案被执行人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应偿付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保证人杨林所持什邡市大华合服装有限公司总股份的55%予以了冻结,对被执行人的钢架工棚等财产予以了查封。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15日和同月23日共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现因工棚、股权不便处置,且又没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 宏
审 判 员  袁荚杰
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