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358号
原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9楼9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大厦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山河龙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带嘉和园小区雅苑1栋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山河龙林劳务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