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财保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百花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735132810。
法定代表人:吕春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佳,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73421G。
法定代表人:杨小莉。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川1703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草市街支行账户44×××44在1116017.2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因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庭外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草市街支行账户44×××44在1116017.2元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