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04号 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