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04号
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