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462号 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北京路与淄河大道路口东200米南(原淄川区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东侧行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代理书记员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462号 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北京路与淄河大道路口东200米南(原淄川区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东侧行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