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2949号之一
原告: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北京路与淄河大道路口东200米路南(原淄川区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东侧行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三吉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736元,由原告山东狮王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