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德州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民初102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德州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844号。
负责人:卢春雷,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龙
被告: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844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德州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告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德州离职干部休养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冬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