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紫蔷薇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1065号
原告: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紫蔷薇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幸福大道1号(山东国碳复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理人:***。
原告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紫蔷薇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2018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