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5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莫庭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林劳人仲字[2021]第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账户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4913.68元。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波
审判员 钟梅
审判员 陈昂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