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1号楼1单元1-1-18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88796F。
法定代表人:莫庭福,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玉州区玉东大道88号光大索菲特国际大酒店配套商贸大楼806、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16WW6G。
负责人:吴佩英。
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华,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市玉州区人民东路533号。系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玉州区玉东大道88号光大索菲特国际大酒店后勤服务用房二楼8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KLLD38。
法定代表人:陈欣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振,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桂09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市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到期未付工程款132469432.8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998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市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8250326.0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8250326.03元中扣划执行费199869元,余款68050457.23元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在2022年11月30日前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64418975.86元全部支付完毕给申请执行人;三、自2021年11月30日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四、如果被执行人在2022年11月30日前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2022年12月1日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应当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9执37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梁 坚
审判员 黄炳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