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5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一栋17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娟。
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1号楼1单元1-1-1803A。
法定代表人莫庭福。
被执行人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勤。
广西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桂0103执1554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342.68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普通客车。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342.6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