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千手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503执保384号
民事审判庭、广西千手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千手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1日实际冻结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桂林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45243.39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共计1468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503执保384号
民事审判庭、广西千手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千手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1日实际冻结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桂林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45243.39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共计1468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