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02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甲字七号院。
法定代表人武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米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晋07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02793.4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544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院,有房产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告知其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案件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