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武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米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