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