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甲字**院。
法定代表人:武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迎宾西街**。
法定代表人:米小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7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63842.4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保全费、反诉费共计176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必要处置,无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7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斌
审判员  孙勇庆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