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02执7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甲字**院。
法定代表人:武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法定代表人:米小龙,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晋0702执7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次区,现因执行异议之诉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晋中市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次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