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02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山西海固通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员失信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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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