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共党员,江苏省常州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9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