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197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朗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291A室。
法定代表人:潘家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全,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社,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齐市新市区。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59号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左朝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后刚,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齐市新市区。
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侯城村太东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联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朗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朗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5.07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4,912.5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912.5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荣小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