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8民初8328号
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9406644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新冠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2162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冠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995元,由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