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东方(天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字第66029号
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天发科技园7-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644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1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已无其他争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