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69487110E。
被执行人: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珠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579214752F。
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1月15日、2月3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30日因被执行人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实施,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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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玉芳
审判员  牛艳辉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