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8110执异6号
案外人:邹敏杰,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勃力县。
申请执行人:于文志,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执行人:王恩山,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申请执行人:陈艳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申请执行人:吉常伟,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申请执行人:于学礼,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执行人:关鹏飞,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申请执行人:罗秀芹,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执行人:于长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申请执行人:孙树财,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申请执行人:陈海,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申请执行人:罗秀云,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君,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云,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太和委南市场小区13号楼3层2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锁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48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超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锁宏,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秀云、陈君、***等17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邹敏杰对本院作出(2021)黑8110执27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听证,异议人邹敏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黑玲玲、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云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邹敏杰称,要求撤销(2021)黑8110执27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罗秀云、陈君、***等17人与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及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理,确定由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其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在执行阶段,法院并没有对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查询财产,也没有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而是仅仅执行了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将法定代表人赵锁宏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其个人财产。现又将赵锁宏妻子邹敏杰的个人财产进行查封,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执行人称,赵锁宏把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在公司注册成立12天后,3天之内分了8笔转账转走了40万。并且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赵锁宏占股60%,其妻子邹敏杰占股40%。现在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执行财产,公司是赵锁宏、邹敏杰的,他俩是夫妻,应该承担责任。并且已经追加赵锁宏为本案被执行人,查封的是赵锁宏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异议人邹敏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作出的(2018)黑8107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黑81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判决承担责任的公司是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承担,与赵锁宏个人没有关系,因此更与申请人没有关系,查封申请人名下的个人财产系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2,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8110执27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欲证明九三人民法院查封的是邹敏杰的个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的两份判决书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赵锁宏为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赵锁宏存在抽逃资金行为,该公司的股东是赵锁宏,占股60%、其妻子邹敏杰,占股40%。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法院查封的案涉房屋是赵锁宏、邹敏杰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邹敏杰的个人财产。法院查封没有错误。
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可以证实应由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事实,但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追加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锁宏为(2018)黑8107民初13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下发了(2021)黑8110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赵锁宏为(2018)黑8107民初13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并在抽逃资金400,0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罗秀云、陈君、***等17人履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8)黑8107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与赵锁宏、邹敏杰与本案无关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2,因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黑8110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赵锁宏为(2018)黑8107民初13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赵锁宏与邹敏杰系夫妻关系,邹敏杰的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在其夫妻存续期间,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该房产为邹敏杰的个人财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申请执行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刘成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账户流水一份(法院执行卷宗中调取证据复印件)。欲证明齐齐哈尔市天之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锁宏恶意抽逃资金的事实。
异议申请人邹敏杰质证意见为:对公司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首先,该流水的时间在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1日转出的资金,并不构成抽逃资金,与该案没有任何关系,该案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3月为施工期,而被申请人主张支付工人工资报酬日期为2015年,被申请人主张赵锁宏转出资金系为了拖欠该案工人工资,完全违背事实,并且法律有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抽逃资金应经法律审判程序予以确认,而该案执行阶段执行局直接将赵锁宏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授权委托书与本案执行异议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为:关于追加赵锁宏为(2018)黑8107民初13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了执行审查,下发了(2021)黑8110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赵锁宏为(2018)黑8107民初13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故本院对异议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案外人邹敏杰对本院作出的(2021)黑8110执27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经执行审查程序审理,下发了(2021)黑8110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赵锁宏为(2018)黑8107民初13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并依法进行送达。赵锁宏与本案异议申请人邹敏杰系夫妻关系,查封的房产虽然只登记在邹敏杰名下,但是该房产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听证时邹敏杰并未举证证明案涉查封房产系其个人所有,故本院对异议申请人邹敏杰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邹敏杰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程 维 才
审判员 李 景 春
审判员 任 立 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端木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