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1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颐和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弘睿,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超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进行询问。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黑12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出具房屋买卖不动产发票。并配合上诉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顶抵工程款给第三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欠案外人张广富工程款。将涉案房屋抵顶给案外人张广富,案外人张广富又将涉案房屋以房抵债形式给上诉人。2015年9月20日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产变更申请书。约定将第三人在名都苑顶抵工程款的涉案房屋变更至上诉人名下的事实认定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现上诉人请求办理不动产发票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判决返还购房款超出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4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杜雪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