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诉米世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624民初20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同意私下解决,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67元,减半收取50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荣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宝丽尔
人民陪审员王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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