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360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亢丽杰,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王建克,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赵云和,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韩军,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内蒙古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
法定代表人:孙书桥,职务:总经理。
原告***、***、亢丽杰、***、王建克、赵云和与被告大连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亢丽杰、***、王建克、赵云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亢丽杰、***、王建克、赵云和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景春
人民陪审员  王 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