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4民初13655号
原告:***,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大连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