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3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顺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轩贺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安平县西两洼乡向屯村西20米处。
法定代表人:纪春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顺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平县轩贺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05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执131号
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