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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363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CJNCP5X,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
法定代表人:付翊铭,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6623827XM,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富海小区12幢C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慧,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32380635M,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忠,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0.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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