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1704号
原告:大理和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村803号附1号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N6E4H4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富海小区12幢C**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6623827X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和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理和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和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撤回对被告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和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大理和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