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东郊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上诉人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3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以双方在二审期间完成工作交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2022)新0203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缴纳),由上诉人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耀  军 审 判 员 依力亚尔吾马尔 审 判 员 莱提排 伊米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喜  龙 书 记 员 于  正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