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奎屯顺疆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1018号 原告:奎屯顺疆建材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国贸平房9排26号。 经营者:**,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奎屯顺疆建材店与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奎屯顺疆建材店于2023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顺疆建材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系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顺疆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已减半收取计542元(原告奎屯顺疆建材店已预交),由原告奎屯顺疆建材店负担542元。 审判员 宋 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