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联线缆有限公司

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与要某某、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8民初3578号
原告:津联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飞,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要**。
被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要**、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津联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津联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津联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