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联线缆有限公司

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8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王英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柏亭,津联线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付安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504127元。申请执行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承诺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债务,每月给付100万元,分期给付包括本案和其它案件,直至给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红 英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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