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8执异76号
案外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开发区。
案外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案外人***,女,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案外人***,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
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槐安东路1号华夏酒店2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案外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称,案外人享有**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蛇*****至***段改造工程三合同段》的工程款债权600673元,2016年9月18日**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述案外人。其中转让给津联线缆有限公司119000元;转让给***11090元;转让给秦皇岛海港区东环路***建材经销部365595.73元;转让给***104987.27元。2016年9月20日**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债权转让。案外人认为***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冻结**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原债权未支付部分,实际已不存在,要求债务人停止支付,损害了案外异议人的权利。为此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停止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拥有到期债权,要求查封冻结该债权,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于2017年10月20日对该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冻结。
2017年10月20日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用于《蛇*****至***段改造工程三合同段》的结算发票,发票销售方均为被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并未向本院提交案外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支付工程款转账支票存根显示收款人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案外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据,与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在接收异议人《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并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仍然在2017年5月期间向被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因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在接收异议人《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并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不能对抗本院对被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的到期债权的查封冻结。且案外人没有向本院提交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向案外人支付债权转让款项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案外人津联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津联线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