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民终5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城商业中心A区一单元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远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萍,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先仲,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世易尚城1号楼823号房。
负责人:孔璐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前前,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连芳
审判员  马 斌
审判员  张思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