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民初2844号
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城商业中心A区一单元10层1001房。
法定代表人:朱远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山东源城(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中心(原济宁市人才市场),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16号市人社综合服务中心B区1楼。
法定代表人:黄保华,主任。
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永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