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民初8916号
原告臧静,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城商业中心A区一单元十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张秀红,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静诉被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静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秀红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一处;
二、冻结被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秀红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平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