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91民初3124号
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禾苑小区吴泰闸路6号营业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远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一般代理),山东源诚(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世易商城1号楼823号房。
法定负责人:孔璐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林(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原告济宁圣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