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

***、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144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北首路东(东阿纤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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