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144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北首路东(东阿纤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