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万德荣与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11255号
原告:万德荣,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管理员。
原告万德荣诉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万德荣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德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孙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