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11255号
原告:万德荣,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管理员。
原告万德荣诉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万德荣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德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孙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